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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于允许民办学校预收学费的建议 | |||||
| 作者:行政部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3-26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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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人:陈泽衍 理 由: 截止2006年,我市有民办学校281所,在校生33.6万人。虽然我市民办学校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,但是,经过近几年教育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,目前总体情况是良好的。它承担了深圳市基础教育43%的份额,为深圳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。 我市民办学校大多数创办于90年代和本世纪初,由于民办学校存在学生流动性大,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,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约而同的都采取了不同于公办学校的收费方式:即公办学校是开学前夕收取本学期书杂费;而民办学校则是放假前夕预收下学期的学费。民办学校通过预收费手段,可以掌握下学期学生人数,以便合理安排教师和准备教材。这种收费方式一直沿用了十多年。学生家长对这种收费方式基本上能接受,各区教育局也认可,对各方的利益也没有损害。 2003年8月,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,深圳市物价局、深圳市教育局、深圳市劳动局、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发出了《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下称通知)。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,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费,一般在开学前10天收取。通知下发后,在执行过程中,存在很多问题,给校方和学生家长带来很多麻烦。 本人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这样两个例子:一是宝安区某小学,2005年春季时有学生1200多人,2005年秋季按1200人编制教师和准备教材,结果,秋季只有学生600多人,造成了一批教师要下岗,一批教材要浪费;二是罗湖区某小学, 办 法: 为了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,维护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,提出如下建议: 一、允许民办学校在放假前15天预收学生下学期学费。根据家长意愿,可以交全费,也可以交学费总额的20%。 二、学校必须保证预交学费的学生就读。 三、已预交学费的学生,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,学校应按通知规定给予退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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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罗勇 责任编辑:罗勇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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